稍微了解了一下大连工业大学事件,根据官方公告,做出“拟开除学籍”处分决定根据的是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十条第六款及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第六款。
然而,前者内容是
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予退学处理:注意这里的条款是规定的是“退学”而非“开除学籍”。
(六)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
后者内容是
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,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这个“土规定”很狡猾地把每一条都加了个“及以上处分”,给了上不封顶的权限,然而回到上位法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:
(六)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,有损国格、校誉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可以说当事人哪一条都不符合,这甚至不需要争论“恶法非法”(毕竟里面还包括了难绷的“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”和“色_hexie_情”,一看就是当初制定时从网上复制的不知道传了 N 手的老东西),因为即使是按照你的恶法,那也给不了“开除学籍”的处分,最多只能留校察看。因此,这么一个有明显漏洞站不住脚的拟处分决定学校是怎么敢做出的,这是第一个疑问。然而,事情发酵了几天,学校方面没有任何人对媒体表态或回应质疑。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(六)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八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与此同时,另一个地方也不容忽视。面对这个站不住脚的拟处分决定,当事人只要提起申诉,必要时找律师援助,就可以让学校至少能吃点苦头,然而当事人却也玩起了失踪。有人指责学校在网站上公开当事人全名的行为,可公告里还有这么一段话:
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、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》。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,现开展公告送达。也就是说,学校曾经使用了各种方法发送拟处分告知书,但当事人都没有接收,于是才有了公告这一出。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有异议,请在9月7日前,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。
这里再次回到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:
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所以,只要当事人在 4 月份接收了拟处分告知书,那它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出现在学校网站上,结果事情却变成了这样,为什么?这是第二个疑问。然而,当事人和学校一样在装死,即使事情的发展已经如此不利于当事人。
处理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这两个疑问没有解决的结果,就是截止目前出台的各种新闻报道,要么就是复述一遍学校官方公告,要么咨询几个律师,总结几个网友的观点,没有增加任何有营养的信息。
到头来,就是这么一个没头没尾的事,就能让一大群不同立场的网民忽视可疑之处,在舆论场上情绪共振挥洒口水,这是怎么回事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