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臨時租約內容,被告須支付一個月租金1.6萬元及一個月按金1.6萬元,合共3.2萬元。惟鍾芳宙稱,因業主趕時間離開,被告表示稍後可到其大學取款,業主基於信任未即時收取款項。她強調,即使未即時支付按金,臨時租約在法律上仍然成立。
鍾芳宙續指,同日下午被告透過微信通知她決定不再租住該單位,要求取消臨時租約。她回覆指,根據協議,被告須向業主支付1.6萬元按金,另須向美聯支付1.6萬元佣金,合共3.2萬元。
其後,被告回覆稱並不知道未付按金的情況下合約仍具法律效力,並指對方事前未有清楚解釋。鍾芳宙形容,被告有意將責任推卸給她,並指出臨時租約為中英對照、條款清晰,被告不可能不明白內容。
鍾芳宙作供時表示,被告其後提出希望她「以對待朋友方式」處理事件,並在訊息中寫道「給你一千塊補償」,她理解被告意圖要求她暗中處理、不向公司匯報,以逃避向業主及地產公司支付相關費用,認為屬賄賂行為,遂明確回覆「不可私了」。
#城大副教授杜渡
她又指,被告在訊息中提及「在內地…如果兩個人相互也有一點交情,直接私了,根本不用讓公司知道」,並稱「香港什麼都一板一眼,覺得真的沒必要」,表示自己「更習慣內地那種處置方式」。鍾芳宙質疑,被告並非初到香港,理應清楚本地行事準則,形容其說法相當荒謬。
辯方盤問時指出,被告獲得一天寬限期,可於11月7日才支付按金,並指睇樓紙列明生效日期為11月7日,質疑臨時租約是否於6日已正式生效。鍾芳宙否認相關說法,強調臨時租約於11月6日即已生效,而睇樓紙上的日期屬書寫錯誤。
她亦補充指,被告其後得知中原地產向其提供佣金折扣,才有意改租其他單位,並試圖取消與黃偉強的租約,強調自己並無任何不當行為,亦不應為被告的決定承擔責任。案件將續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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