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認為災難分成「天災」與「人禍」,當它們發生在個人身上時,它的定義不是絕對的,是可以隨認知挪移的相對概念。

比如說,我過馬路時被車子撞了,雖然我是綠燈、我走在斑馬線上,我遵守了一切我能遵守的規則,我還是被撞了;我明明是被「人」所駕駛的機器撞傷,但我爸的應對仍在檢討我的行為,彷彿我遇到的是一場無可奈何的天災,而不是某個人造成的人禍。在這裡不是要罵 ––雖然聽起來很像––而是我認為有許多華人(?)看待災難時,都把它當成天災一樣。

人類無法要求颱風不要來、天空不要降下暴雨、地殼不要活動、海嘯不要發生,所以只能要求自己把城市的排水系統盡量做好、把建築物蓋得堅韌、在天災風險高的區域減少活動。如果人們沒有把自己份內能做的事做好,例如明明規範了卻沒照做,蓋出偷工減料不夠強韌的建築物,那麼當地震發生時建築物倒塌,我們會說,這其實不是天災,是人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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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自己看我目前的一生(?),可能到35歲前,我學習的是如上述偷工減料的例子那樣,從看似天災的大大小小災厄中,辨識出人禍。這種認知的核心是「災厄會發生,但我們可以做其他事來減輕甚至完全避免損害」。不過在人類社會中,這幾乎就是「指出某個人做得不夠好」(那個人通常不會是「我」),它不是什麼讓人感覺舒適的事。

後來我漸漸察覺,人們並不只在天災發生時以這種態度應對,人們在「我覺得無法/不想改變的人禍」發生時,也用這種態度應對,就像 一樣。用我爸舉例仍然是一種溫情,因為我還是相信我爸不希望我過得不好,他只是認為,「我們無法決定別人怎麼做,只能自己為了安全做得更多」。這種無奈與天災之下的無奈幾乎重疊,卻巧妙地消除了災難的源頭明明是「人」的肇事者的責任。

性侵是最常看見這種情形的,性侵犯彷彿天災一樣,明明是人禍,犯罪者本人卻像是被隱形了––我其實也理解這種想法,他們想的是,這種犯罪「就是會發生」的,差別是誰來做、誰受害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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